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戴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房屋漏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被
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7 樓房屋內主臥室及
浴室、後陽台、公共走道等天花板垂直牆角漏水修繕至不漏水,
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原告所陳報之估
價單,修繕費用為455,419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5,
4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