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32號
KSEV,110,雄補,2132,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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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葉秀敏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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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