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068號
KSEV,110,雄補,2068,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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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3,133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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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