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璽融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