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030號
KSEV,110,雄補,2030,202112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璽融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