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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284號
KSEV,110,雄簡,2284,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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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被   告 雅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64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以110 年度雄補字第1653 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 日內補繳108,564 元,該裁定並於 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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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