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257號
KSEV,110,雄簡,2257,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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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57號
原   告 吳俊成 
被   告 卜張靜婷

      卜勇勝 
被   告 王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卜張靜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1月1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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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