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原 告 春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添 被 告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被 告 顏靜愛 被 告 張孝慈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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