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複代理人 吳銘鴻
被 告 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盟舜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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