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915號
KSEV,110,雄簡,191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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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宗煌 
      羅浩元 
被   告 呂振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並簽訂借據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12 月31日起至114 年12月31日止,還款方式採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目前為1.42% ), 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 定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依借據約定將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加收年息1%固定計算,違約金部分亦改依上開利率 計收。詎被告自109 年8 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 451,385 元未還,原告嗣於109 年10月22日轉列催收款項。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109 年10月 22日(109 )催收字第8907082 號函、放款查詢單、放款歷 史明細批次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原告放款明細 登錄卡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63、65頁),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應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利率 │ 計息起訖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訖期間│
│ │ │(年息)│ (民國) │(年息)│ (民國) │
├──┼─────┼───┼─────────┼───┼─────────┤
│ 1 │ 67,706元 │1.42% │109 年7 月31日起至│0.142%│109 年9 月1 日起至│
│ │ │ │109 年10月22日止 │ │109 年10月22日止 │
│ │ ├───┼─────────┼───┼─────────┤
│ │ │2.42% │109 年10月23日起至│0.242%│109 年10月23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110 年3 月1 日止 │
│ │ │ │ ├───┼─────────┤
│ │ │ │ │0.484%│110 年3 月2 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2 │383,679元 │1.42% │109 年7 月31日起至│0.142%│109 年9 月1 日起至│
│ │ │ │109 年10月22日止 │ │109 年10月22日止 │
│ │ ├───┼─────────┼───┼─────────┤
│ │ │2.42% │109 年10月23日起至│0.242%│109 年10月23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110 年3 月1 日止 │
│ │ │ │ ├───┼─────────┤
│ │ │ │ │0.484%│110 年3 月2 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合計│451,385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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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