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797號
KSEV,110,雄簡,1797,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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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楊孝珉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被   告 松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蕭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嗣以書狀追加被告松聯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上開變更之訴已非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範圍,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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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