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2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邱雁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分期付款契約發生爭執,被告住所地係 在台東縣海端鄉,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