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3039號
KSEV,110,雄小,3039,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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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被   告 曾僑安 


      曾文良 


      曾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曾文良曾文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安正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僑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曾文良曾文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安正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僑安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捌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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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