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志浩
債 務 人 藍麗敏
債 務 人 黃建𪸃
一、債務人黃建𪸃、謝志浩、藍麗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志浩、藍麗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
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志浩於就讀旗美商工、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藍
麗敏、黃建𪸃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民國106 年04月1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
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0,630 元( 利息、違約金另
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
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
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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