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2709號
KSEV,110,雄小,270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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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7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鞠致東 
被   告 王善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 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4 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2,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在民國108 年9 月5 日駕駛車輛行經高雄 市三民區覺民路與壽昌路口時倒車不慎碰撞由原告承保之NA A-3831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原告已賠付維修費 用7,150元,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發票、賠付同意書等件為證,堪 信為真實。系爭機車108 年6 月出廠,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機器腳踏車折舊 年限為3 年,依平均法計算折舊後為6,554 元,故原告得向 被告請求之金額為6,554 元及自110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理由。逾此範圍不應准 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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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