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1號
原 告 金圓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萍
訴訟代理人 曾俊郎
潘冠中
被 告 鍾政宏
法定代理人 鍾鐙山
鍾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4 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