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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2561號
KSEV,110,雄小,2561,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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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1號
原   告 金圓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萍  
訴訟代理人 曾俊郎 
      潘冠中 
被   告 鍾政宏 
法定代理人 鍾鐙山 

      鍾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4 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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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