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94號
KSEV,110,雄司補,194,20211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黃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樹花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借名登
  記物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部)及其
  上建物同區段6418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0 號,應有部分全部),該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107,
  2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公告土地
  現值35,400元/ ㎡×面積77㎡0 +其上同區段6418建號建物
  課稅現值381,400 =3,107,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之1,000 元,尚須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