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黃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樹花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借名登
記物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部)及其
上建物同區段6418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0 號,應有部分全部),該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107,
2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公告土地
現值35,400元/ ㎡×面積77㎡0 +其上同區段6418建號建物
課稅現值381,400 =3,107,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之1,000 元,尚須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