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0年度,81號
MKEV,110,馬補,81,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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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81號
原 告 邱黃佩鈴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歐玉巡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
672元,應繳納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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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