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80號
原 告 邱黃佩鈴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霖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7
5元,應繳納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