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10年度,123號
KMEV,110,城小,123,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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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城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彭岳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城小字第12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10年12月6日下午2
時57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李偉民
通 譯 詹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89元,及其中新臺幣71,212元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9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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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