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敦品布莊行
法定代理人 陳以真
訴訟代理人 龔政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念設計工程公司、林克勵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