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808號
FYEV,110,豐補,808,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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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劉靜容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靜蓉」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靜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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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