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305號
FYEV,110,豐簡,305,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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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原告 張孟倩
訴訟代理人 陳崇陞
被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張信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1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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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