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37,840元(本訴174,560元+反訴563,280元=737,8
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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