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0年度,526號
HLEV,110,花補,526,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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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黎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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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