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5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蘇文照
被 告 李晨雲即温晨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11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