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10年度,81號
HLEV,110,玉小,81,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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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玉小字第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簡淑貞
被 告 施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900元,及其中29,889元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積欠原告之信用卡消費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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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