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04號
KSDA,110,簡,104,202112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凌榮廷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按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
  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
  須具有「訴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
  ,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
  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
  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
  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查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
  0年5月5日高市勞就字第11033174400號裁處書,提起本件行
  政撤銷訴訟,惟其起訴狀所載原告,並非裁處書所載受處分
  人即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告名稱應補正記載為「人仁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凌榮廷」,且原告人仁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凌榮廷均需於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三、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
  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周登春)為被告,原
  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