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楊宗翰(即黃馨柔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賴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黃馨柔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聲請人、訴外人甲OO,訴外人甲OO已拋 棄繼承,被繼承人黃馨柔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由聲請人繼承,惟系爭股票已遺失,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 請公告於110 年5 月28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 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黃馨柔於106 年間死亡,訴外人甲OO已 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 催字第13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 人之聲請,於110 年5 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10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 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11月3 日 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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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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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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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OO企業股│00-00-0000│股票 │1 │10000 │ │
│ │份有限公司│0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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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OO企業股│00-00-0000│股票 │1 │10000 │ │
│ │份有限公司│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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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OO企業股│00-00-0000│股票 │1 │10000 │ │
│ │份有限公司│0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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