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孔○○(原名:孔○○)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乙○○
甲○○○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再依內國法之規定或 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 準據法。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法)就國際管轄 權並無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 法之相關規定(如民事訴訟法),以定其訴訟之管轄(可參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 號裁定意旨)。次按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 ,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法第25條亦有 明定。經查,原告主張被告2 人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被告甲○ ○○ ○○○ (下稱Jesse )為美國籍人士,有Jesse 之護 照與居留證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1頁),本件即具涉 外因素而屬涉外民事事件;又因侵權行為地位於我國,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再參諸原告主張之 事實,即被告2 人交往、被告乙○○曾多次夜宿Jesse 之住 處暨Jesse 住處位於高雄市前鎮區等節,則類推適用前引我 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結果,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 有國際管轄權,且依上開涉外法第25條規定,本件亦應以侵 權行為地法即中華民國民法為準據法,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原告與乙○○於民國92年10月11日結婚,婚後育 有一名未成年之子(下稱A子)。緣原告自110 年2 月起發 現乙○○經常以同事聚餐等藉口至凌晨始返家,甚至多次夜 不歸宿,迨至110 年4 月間某日,因A子無意間於乙○○手 機內發現被告2 人相互依偎之親暱照片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後,先向原告借用手機拍攝上開對話內容及照片,再將手機 畫面提示予原告,原告方發現被告2 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 對話內容(下稱系爭對話),而由系爭對話可見Jesse 知悉 乙○○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乙○○交往,其2 人確有不正常 之男女交往關係,甚至於交往期間有多次合意性交之行為, 且乙○○多次單獨夜宿Jesse 住處,甚至徹夜在醫院照護開 刀住院之Jesse ,其2 人間之互動舉止明顯逾越一般男女社 交關係,且有多次合意性交行為,實非一般婚姻配偶所能容 忍,已破壞原告與乙○○締結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之信任 、共同生活圓滿及安全幸福,應屬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足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 第1 項及第3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對話非A子無意間發現,而係原告於110 年 4 月底時,趁乙○○洗澡之際翻拍乙○○手機內之訊息內容 ,更將內容傳送予原告之胞妹、妹夫及友人,原告妹夫甚至 將系爭對話內容以google翻譯後逼迫A子觀看,此蒐證方式 係竊取被告2 人非公開談話之舉措,侵害被告2 人隱私權, 目的與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已足認構成妨害秘密,所得證 據為法所不容,應認無證據能力而予排除適用。又Jesse 為 美國籍,參照歐美國家較為開放之民情,相互碰觸臉頰實為 禮儀展現,熟識友人間對話略帶情色之玩笑話亦屬正常,無 從逕憑原告所提出被告2 人之合照及系爭對話內容,率推斷 被告2 人有所曖昧;另因Jesse 隻身一人生活異地,因故進 行手術,衡諸一般朋友間之來往,乙○○至醫院探望並無違
事理之常;至原告稱乙○○有至醫院徹夜照顧Jesse 且多次 夜宿Jesse 住處,並有數次合意性交等情,均僅係原告由系 爭對話所推測,僅為原告穿鑿附會之語,原告所舉證據實無 從證明被告2 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交往關係;況在網路世界或 以通訊軟體對話,因常具隱密性及難辨性,與當面交談所用 之文字及用語不同,往往較為誇大,甚至背離現實,因此系 爭對話雖有數句較為誇飾,然以被告2 人多年友誼,對話較 為熱絡並未違背常理,復參酌工商業社會,夫妻婚後各保有 一定交友空間亦屬常見,在網路世界以天馬行空對話相互精 神慰藉、抒發心情,言語中較為直接而不加修飾,實為好友 之間玩笑話而非談情說愛,如夫妻一方於婚姻存續期間與配 偶外之第三人有露骨表白或隱有曖昧言語,均認侵害他人因 配偶關係取得之身分法益,無異箝制配偶之言論自由,原告 既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共處一室或曾為性交之事實,則系 爭對話應仍屬言論自由範疇,尚難據此認定系爭對話已足以 破壞原告與乙○○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乙○○於與其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與明知乙○○已 婚之Jesse 有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程度及合意性交 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其 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 2 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此為被告2 人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在於:㈠被告2 人有無 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㈡ 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理 由,數額以若干為適當?茲分別析述如下:
㈠被告2 人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 情節重大?
⒈關於系爭對話之證據能力:
⑴按隱私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憲法價值之一,應於 各公私實證法領域中予以實現,惟人民有訴訟權,亦為憲法 第16條所明定,而隱私權之保護與訴訟權之保障有發生衝突 之可能,如以侵害隱私權或其他不法方式所取得之證據,法 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在民刑事訴訟程序應分別 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因係由檢察 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與被告顯立於不平等地位,不法取 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即應嚴格對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
司法權之作為;但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 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 均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 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 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 除法則之援用;況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 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 害人舉證極為不易,實體法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 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權,在此前提下,即應考量此類事件 之特殊性,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 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亦即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 而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 原則,並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 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 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 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 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 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 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⑵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交 往行為等情,並提出系爭對話內容及被告2 人合照為證,而 系爭對話與合照係A子無意間於乙○○手機內發現並借用原 告手機拍攝後提示予原告取得,被告則辯以系爭對話及照片 係原告以竊取之手段蒐證取得,侵害被告之隱私權,手段與 目的間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排除適用云云,是兩造對於取 得系爭對話與合照之方式各有不同主張,惟兩造亦未再進一 步舉證證明確切之取得方式為何。然而,縱如被告所抗辯, 原告係在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取得乙○○手機內之對話 紀錄與照片,亦無證據可資認定原告係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 取得,且原告並非持續性之長期監控,而係一時查看後基於 保護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目的拍攝,況若原告不即時 進行保全,系爭對話紀錄及照片極有可能隨時遭乙○○刪除 而滅失,致原告原可享有之實體法上權利無法實現,是原告 未經乙○○同意而查看乙○○手機並拍攝手機內被告2 人間 之系爭對話紀錄及照片,雖有害於乙○○之隱私權等,然其 侵害行為之態樣非重,衡諸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 益暨其所獲證據之訴訟法價值、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 性等情,應認系爭對話紀錄及照片仍得於本件訴訟中作為證 據使用,被告前揭抗辯不足採認。
⒉關於系爭對話及被告2 人合照之評價:
⑴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 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 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侵 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 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 ,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 之損害賠償責任。
⑵經查,觀諸附表編號1 之對話內容,Jesse 對乙○○提及yo ur husband乙語,可見Jesse 應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 附表編號2 之對話內容,乙○○對Jesse 表示「I need … also be a good girlfriend for you 」等語,顯然被告2 人已以男女朋友互稱;附表編號3 、4 、5 、7 、8 之對話 內容,提及被告2 人相約見面甚至過夜之情;附表編號6 、 7 、8 、9 、12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2 人時常互訴思念並 表達對彼此之愛意,由附表編號10之對話內容更可見被告2 人均將對方視為生命中最重要之人,甚至Jesse 亦在附表編 號11之對話中表達餘生均希望與乙○○在一起之意;另附表 編號13、14、15之對話內容,則論及被告2 人過夜後乙○○ 感覺私密處疼痛及做愛等節,復酌以乙○○將頭依偎在Jess e 肩膀之親密照片(見本院審訴卷第15頁),可認被告2 人 確有極親密乃至於性行為之關係無疑,依社會一般通念及觀 感,實可認定被告2 人之往來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 為之分際,業已影響原告、乙○○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對 婚姻之本質加以干擾、侵害,非當今社會倫理觀念及禮俗所 能容忍之範圍,並因此破壞原告與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是被告2 人上開行為係對原告基於配偶
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屬情節重大。
⑶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在系爭對話內容中,被告2 人業已 以男女朋友或生命中重要之人互稱,甚至提及過夜、做愛等 語,更時常表達對彼此之愛意,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 往來情形,被告辯稱此係因歐美國家較為開放之民情而為之 玩笑話、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曾為性交云云,顯然係昧於系 爭對話內容事實之牽強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又言論自由 固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但並不表示可淪為恣意、毫無限制 ,而乙○○既與原告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Jesse 亦明知 乙○○為有配偶之人,在來往相處時自應謹守一般男女正常 社交之分際,遑論被告2 人對話業已提及過夜、做愛等情, 已非單純互相慰藉、抒發心情可言,更非以一句言論自由即 可脫免其責,是被告抗辯委無足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理 由,數額以若干為適當?
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經查,乙○○明知其與原告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Je sse 亦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其2 人仍為上開行為,堪 認被告2 人確有共同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 情節重大,對原告精神自有相當打擊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 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 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其所受非 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⒉本院審酌兩造陳報之學歷、職業、收入及107 至109 年之財 產所得資料(見本院訴字卷第25至27、40至41、45、50頁及 本院審訴卷卷末彌封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以上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故不於判決內揭露,惟均 已於言詞辯論時提示或告以兩造要旨,經兩造確認在卷), 並考量被告2 人之行為危及乙○○與原告間之婚姻與家庭生 活圓滿幸福,復斟酌原告因此所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 造其餘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前開侵權行為態樣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20萬元為適當,逾 此數額之請求,即難准許。
⒊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2 人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性質上無由兩 造事先約明給付期限之可能,自應以被告2 人收受本件起訴 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 年6 月23日送達被告2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審訴卷 第43、45頁),遲延利息應以翌日即110 年6 月24日起算, 是原告請求被告2 人給付自11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係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 20萬元,及自11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 項所命被告 2 人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 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 行之必要;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 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之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本院審酌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與其經駁回部分金額之比 例及利害關係,認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9%,其餘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為適當,爰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 、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蕭」指被告乙○○,「J 」指被告甲○○○ ○○○ ):┌──┬─────────────┬──────────┐
│編號│對 話 內 容│備 註│
├──┼─────────────┼──────────┤
│ 1 │J:I'm sorry to hear that │本院審訴卷第17頁上方│
│ │ your husband isn't by │ │
│ │ your side │ │
├──┼─────────────┼──────────┤
│ 2 │蕭:I can't choose one │本院審訴卷第17頁下方│
│ │ between you two.I need│ │
│ │ to be a good mom,and │ │
│ │ also be a good │ │
│ │ girlfriend for you. │ │
├──┼─────────────┼──────────┤
│ 3 │J:Would you still like to│本院審訴卷第19頁上方│
│ │ come by after work? │ │
│ │蕭:Yes,I almost finish my│ │
│ │ job.I think I will │ │
│ │ arrive at 8.Or a │ │
│ │ little earlier . . . │ │
├──┼─────────────┼──────────┤
│ 4 │J:Thank you for letting │本院審訴卷第19頁下方│
│ │ me stay in here last │ │
│ │ night. │ │
├──┼─────────────┼──────────┤
│ 5 │J:Sorry for keeping you │本院審訴卷第20頁上方│
│ │ late.You're the only │ │
│ │ woman in my life,and it│ │
│ │ will remain that way. │ │
│ │ I've never cheated on │ │
│ │ anyone in my life.I │ │
│ │ hope you have a great │ │
│ │ night! │ │
├──┼─────────────┼──────────┤
│ 6 │J:It doesn't matter which│本院審訴卷第20頁下方│
│ │ day.I have no schedule│ │
│ │ .I'd say whichever days│ │
│ │ you prefer woule be the│ │
│ │ best,because I'd love │ │
│ │ to see you any day and │ │
│ │ every day! │ │
├──┼─────────────┼──────────┤
│ 7 │蕭:Do you miss me?I miss │本院審訴卷第21頁上方│
│ │ you a lot │ │
│ │J:Yes,I miss you as well!│ │
│ │ You're always welcome │ │
│ │ to stop by befer work │ │
│ │ if you'd like │ │
│ │蕭:Maybe tomorrow around │ │
│ │ 11 am.I will come to │ │
│ │ see you for a little │ │
│ │ while. │ │
│ │ Or after I finish my │ │
│ │ work today. │ │
├──┼─────────────┼──────────┤
│ 8 │J:Do you have time to │本院審訴卷第21頁下方│
│ │ stop by for a minute? │ │
│ │蕭:Sorry,I am home now.. │ │
│ │ do you miss me?I will │ │
│ │ see you tomorrow. │ │
│ │J:Yes,I miss you!Looking │ │
│ │ forward to seeing you │ │
│ │ tomorrow! │ │
├──┼─────────────┼──────────┤
│ 9 │J:I miss your face and │本院審訴卷第22頁下方│
│ │ touch and I'm lonely. │ │
│ │ I really would love to │ │
│ │ see you if only for 30 │ │
│ │ minutes. Please,I love │ │
│ │ you! │ │
├──┼─────────────┼──────────┤
│ 10 │蕭:I can't lose you,you │本院審訴卷第23頁上方│
│ │ must know that you │ │
│ │ are the most important│ │
│ │ man in my life. │ │
│ │J:Yor're the most │ │
│ │ important woman in my │ │
│ │ life too,and I can't │ │
│ │ lose you either.I will │ │
│ │ be good │ │
├──┼─────────────┼──────────┤
│ 11 │J:I don't know what made │本院審訴卷第23頁下方│
│ │ you think that,but I │ │
│ │ want to spend the rest │ │
│ │ of my life with you. │ │
├──┼─────────────┼──────────┤
│ 12 │蕭及 J 多次提及: │本院審訴卷第24至29頁│
│ │ I love you. │ │
│ │ I love you too. │ │
├──┼─────────────┼──────────┤
│ 13 │蕭:After I got up this │本院審訴卷第30頁上方│
│ │ morning,I feel a │ │
│ │ little pain in my │ │
│ │ vagina....and last │ │
│ │ time I had the same │ │
│ │ feeling │ │
│ │J:Sorry,I just had a │ │
│ │ hernia surgery and I │ │
│ │ feel a little bit of │ │
│ │ pain myself,but good │ │
│ │ loving is worth it. │ │
│ │蕭:I am fine.No sorry...,│ │
│ │ not your faule.I will │ │
│ │ get used to it slowly.│ │
│ │ Don't worry │ │
├──┼─────────────┼──────────┤
│ 14 │J:Have a great night! I'm│本院審訴卷第31頁上方│
│ │ sorry for making your │ │
│ │ vagina feel pain.I was │ │
│ │ only trying to make you│ │
│ │ feel good.I apologies │ │
│ │ if hurt you.I'm a good │ │
│ │ man but not perfect. │ │
├──┼─────────────┼──────────┤
│ 15 │蕭:I mean I am not hot │本院審訴卷第31頁下方│
│ │ and sexy to you │ │
│ │ anything more? I don't│ │
│ │ like to make love to │ │
│ │ me anymore? I feel shy│ │
│ │ to ask you this... │ │
│ │ I love you with all my│ │
│ │ heart . Good nigh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