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21號
KSDV,110,訴,621,2021121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易宜嫻 

訴訟代理人 王律東 
被   告 王培懿 

      張易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 年1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