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訴人即 謝光智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思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