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被 告 侯添益
侯進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侯添益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邀同被告侯 進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60萬、40萬元,合計200萬元,雙方並簽立借據、合約書 及保證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115年12月14 日止,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0.845%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年息1.42 %),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 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 金。詎被告自110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無效 ,依照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802,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 延利息、違約金,被告侯進商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雄銀行放款借 據影本2 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 紙、約定書影本2 份、保證書影本1 份、鳳山分行催收工作記錄卡影本1 紙、 催告書影本1 紙、掛號收件回執聯影本2 紙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新臺幣) │ │(年率%)│ │
├──┼──────┼────────┼────┼──────────────┤
│1 │1,450,351元 │自110年7月14日起│1.42 │自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351,841元 │自110年9月14日起│1.42 │自110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總額│1,802,192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