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業東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長榮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抗告人與被告鈦豪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6 日110 年度訴字第1098號移轉管轄
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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