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瑞發
被 告 硯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凱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5,31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硯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硯竣公司 )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吳凱羽為連帶保證人,向 伊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中95萬元有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其餘5 萬元則無),約定借款期間 自109 年12月28日起至115 年12月28日止,分72期按月於每 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 調整計算,目前為週年百分之 1.42,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 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硯竣公司就95萬元借款部分自110 年4 月28日起,就5 萬元借款部分自110 年6 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其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本金各89萬9,318 元、4 萬5,993 元(合計94萬5,311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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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原借金額 │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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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萬9,318 元 │自110 年4 月28日起至│自110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95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4萬5,993 元 │自110 年6 月28日起至│自110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5 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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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4萬5,311元 │ │ │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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