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52號
KSDV,110,補,1452,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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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翁敬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虞幼祥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4,05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0,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9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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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