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張凱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順集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2,03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