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8號聲 請 人 李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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