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18號
KSDV,110,補,1418,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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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李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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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