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理人身分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12號
KSDV,110,補,1312,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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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蘇雅惠 
被   告 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奕辰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經理人之關係不存在,
核屬財產權訴訟,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
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原告經通知後亦未具狀陳報,故其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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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