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2號
KSDV,110,補,1132,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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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王芊智律師即劉慶明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胡瑞香 
      劉沛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應將登記為其名義之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天守公司)股份352,000 股變更登記予原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參諸天守公司申報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10
9 年度資產負債表,該公司之淨值即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29,466,732元,依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60 萬股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2,681 元(計算式:29,466,732元÷160
萬股×352,000 股=6,482,6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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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