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40號
KSDV,110,聲,240,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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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相 對 人 陳孟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後,本院一一0年度司執字第四0四三七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含併案之一一0年度司執字第六四二九二、六七九六四、六七九六五號清償債務事件),就相對人以本院一一0年度司促字第三五三0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0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九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聲請人所簽發支票號碼AG3388118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5萬元、發票日為民國109 年8 月6 日、付款人為陽信銀行小港分行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 支票)經提示遭退票為由,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支付命令(下 稱系爭支付命令)後,再執該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案號:110 年度司 執字第40437 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系爭支票之背書 不連續,且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係欲借貸資金,但並未收到 借款,故票據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 有之專利權、存款債權、動產強制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後,已對如附表所示之專利權核發禁止移轉、授權、 設質登記或一切處分之執行命令,及查封聲請人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 號5 樓公司內之電腦主機14台、筆記型 電腦1 台等動產,並定期拍賣,另對聲請人對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1 萬6156元核發扣 押及支付轉給命令,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業以相對 人無票款請求權、票據原因債權不存在為由,對相對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及 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本院以110 年度審訴 字第13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 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形式 上尚無訴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 審酌如繼續進行執行程序,倘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 訴,日後確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而非無停止執行之 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終結前,停 止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相符。
㈡惟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期間,相對人復執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 第2192、2193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 之專利權,經本院各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67964 號、67965 號受理,並均於110 年7 月23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合併執行 。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 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亦執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822 7 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存款債權 ,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64292 號受理後,亦於110 年 8 月17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合併執行,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 行卷宗而查知。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在排除執行名義之 執行力,或使之暫時停止。倘執行債權人持各別之執行名義 併案執行,其執行名義既非同一,債務人之異議客體自屬各 別(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710 號裁定意旨參照)。茲 因聲請人並未針對併案執行之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故併案執行之執行程序,並無得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從 而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僅其中相 對人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相對人、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以其他 執行名義併案執行部分,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㈢復按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執行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 執行後,執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 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 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以系



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75萬元本 息,其另以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192、2193號支付命令為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則各為342 萬元本息、170 萬 元本息,另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之執行債權額為2 萬29 5 元,而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專利權、動產,其鑑價結果分 別為727 萬5714元、3 萬9500元,尚高於上開債權人之執行 債權額總和,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而知,堪認聲 請人應可全額受償,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 其債權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害。茲審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甫繫屬於一審,及 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各審級辦案期 限等情形,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額,約以聲 請人主張應停止執行之債權本金75萬元,依法定遲延利息即 週年利率5 ﹪計算3 年6 月為適當,爰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 為13萬125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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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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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專利名稱 │專利編號│申請號 │鑑定價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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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蒡子萃取物的│I646967 │106138666號 │1,267,738 │
│ │製備方法及純化│號 │ │元 │
│ │方法METHODS │ │ │ │
│ │FOR │ │ │ │
│ │MANUFACTURING │ │ │ │
│ │AND PURIFYING│ │ │ │
│ │A DRIED │ │ │ │
│ │BURDOCK SEED │ │ │ │
│ │EXTRACT │ │ │ │
├──┼───────┼────┼──────┼─────┤
│2 │牛蒡子的萃取方│I638659 │106128158號 │1,267,738 │




│ │法A METHOD │號 │ │元 │
│ │FOR EXTRACTING│ │ │ │
│ │BURDOCK SEEDS │ │ │ │
├──┼───────┼────┼──────┼─────┤
│3 │用以改善酒精中│I605820 │105124340號 │1,102,381 │
│ │毒之中草藥複方│號 │ │元 │
│ │組合物及其用途│ │ │ │
│ │AN HERBAL │ │ │ │
│ │COMPOSITION │ │ │ │
│ │FOR IMPROVING │ │ │ │
│ │ALCOHOL │ │ │ │
│ │INTOXICATION │ │ │ │
│ │AND A USE OF │ │ │ │
│ │THE HERBAL │ │ │ │
│ │COMPOSITION │ │ │ │
│ │THEREOF。 │ │ │ │
├──┼───────┼────┼──────┼─────┤
│4 │提升牛蒡子牛蒡│I604842 │105123466號 │1,267,738 │
│ │苷元含量的製備│號 │ │元 │
│ │方法 A │ │ │ │
│ │MANUFACTURING │ │ │ │
│ │METHOD FOR │ │ │ │
│ │IMPROVING │ │ │ │
│ │ARCTIGENIN │ │ │ │
│ │LEVEL IN DRIED│ │ │ │
│ │BURDOCK SEEDS │ │ │ │
├──┼───────┼────┼──────┼─────┤
│5 │用以抗子宮肌瘤│I533876 │103121457號 │1,102,381 │
│ │之中草藥組合物│號 │ │元 │
│ │、及其萃取物之│ │ │ │
│ │用途 │ │ │ │
│ │AN HERBAL │ │ │ │
│ │COMPOSITION │ │ │ │
│ │AGAINST │ │ │ │
│ │UTERINE │ │ │ │
│ │FIBROID AND A │ │ │ │
│ │USE OF ITS │ │ │ │
│ │EXTRACT │ │ │ │
│ │THEREOF │ │ │ │
├──┼───────┼────┼──────┼─────┤




│6 │牛樟芝萃取方法│I471161 │102112879 號│1,267,738 │
│ │A │號 │ │元 │
│ │MANUFACTURING │ │ │ │
│ │METHOD OF │ │ │ │
│ │ANTRODIA │ │ │ │
│ │CINNAMOMEA。 │ │ │ │
├──┴───────┴────┴──────┴─────┤
│ 合計7,27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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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