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30號
KSDV,110,消債聲,130,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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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吳芳稜(原名:吳芳綾、吳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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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芳稜(原名:吳芳綾、吳鳳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日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3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 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 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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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