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953號
KSDV,110,審訴,953,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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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林彥甫 
被   告 黃洪綉雲
      洪綉敏 
      洪淑貞 
      洪淑玲 
      洪綺黛 
      洪豐銓 
      鄭小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 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 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 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洪綉惠請求分割洪綉惠與被告共同繼承 之被繼承人洪丁茂(民國105年5月7日歿,生前住高雄市鼓 山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 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 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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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