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1073號
KSDV,110,審訴,1073,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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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蘇秋霖 

被   告 蘇朱春霞
被   告 蘇秋中 
被   告 蘇美華 

被   告 蘇紫婕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 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 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被告甲○○請求分割被告等共同繼承之 被繼承人蘇明收(民國110 年2 月9 日歿,生前住高雄市鹽 埕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鹽埕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 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 、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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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