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
聲請人即債 林淇瑩(原名:林嘉慧)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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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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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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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明杰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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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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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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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
人名下並無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院函
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0年10月15日雄院和110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
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
,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
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
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
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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