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87號
KSDV,110,司催,48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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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聲請人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永舜金屬工程行」、「明智工程行」為受
  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
  之釋明。
二、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若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
  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
  釋明原因
三、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
  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聲請人應為受款人(即「永舜金屬工
  程行」、「明智工程行」),兩位聲請人分開具狀到院,並
  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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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