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84號
KSDV,110,司催,484,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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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 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 0條第5、4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本票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惟查該本票影本,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為高雄 市岡山區,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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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