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77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 理 人 張峰賓
債 務 人 徐豐明律師即陳明道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明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