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蕙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金新台幣302,492元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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