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921號
KSDV,110,司促,28921,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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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蕙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金新台幣302,492元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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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