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908號
KSDV,110,司促,28908,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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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藝芳於民國110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 1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2月07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983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80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林藝芳於民國109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1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2月07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08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
   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藝芳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
│  │300000│     │2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藝芳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8932 │     │2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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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