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信
債 務 人 吳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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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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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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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3,447元 │110年8月8日 │1.845%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 │ │ │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
│ │ │ │ │續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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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元 │110年11月25日 │1.845%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 │ │ │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
│ │ │ │ │續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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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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